條款及細則2021-06-22T15:46:55+00:00

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隨附於由許可人及被許可人簽訂的許可佔用協議書(“許可協議”)內,並構成許可協議的一部分。許可人及被許可人的名稱、地址及詳情均列於許可協議內。

許可協議中,許可人及被許可人達成以下之協議:

1           定義

1.1        “使用時段”- 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場所的時段。

1.2        “營業日”- 香港的銀行開門營業的任何一天(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或當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除外)。

1.3        “開始日”- 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許可協議的有效期內使用儲存單位的首日。

1.4        “按金”- 許可人在許可協議中指明的金額。

1.5        “到期日”- 被許可協議所指明的許可費到期繳付的日期。

1.6        “所述貨品”- 被許可人送至場所存放於儲存單位內的任何物件。

1.7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8        “許可費”- 許可協議中指明的總金額。

1.9        “場所”- 許可人在許可協議中所示地址的場所。

1.10      “被禁止項目”- 本許可協議第5.9條指明項目。

1.11      “儲存單位”- 許可人在許可協議中所指明的儲存單位或許可人可能在本條款及細則第6條指明的其他儲存單位。

2           佔用權利

2.1        在符合本許可協議下鑒於被許可人支付許可費和遵守本許可協議的條款和細則,許可人特此按照本許可協議(包括本許可協議的任何修改或修訂)規定由開始日起至終止時止,授予被許可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僅為存放貨品用途而佔用儲存單位。

2.2        被許可人通過訂立本許可協議保證和聲明,它對所述貨品擁有全部法律和實益所有權和(或)有權對處理所述貨品,並且就對由於此聲明不真實而造成對擁有權或管有權有任何爭議而產生的任何追索或費用或任何行動或程序,向許可人作出賠償。為避免疑義,許可人並不是貨品的受託保管人或倉庫管理人,以及被許可人確認許可人並無取得貨品的管有權。如以上聲明非真確的聲明,則被許可人須就許可人因任何與所述貨品之擁有權、權利或管有而產生的任何申索、費用、或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向許可人作出彌償。

2.3        為免生疑,被許可人特此承認並同意,本許可協議任何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對場所或儲存單位設定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所有人權益。

3           檢查

3.1        如迷你倉呎吋或因迷你倉圍板厚度或樓底高度而出現偏差。

3.2        被許可人確認已查看過和檢查過儲存單位,並對有關其面積、大小、適合性和情況等各方面(尤其是對其安全和保安方面)表示滿意,並且放棄以有關上述各項或有關本許可協議任何其他事項的錯誤陳述、保證或聲明(口頭或書面)為依據的所有申索(如有的話)。

4           使用儲存單位

4.1        在符合本條款及細則下,許可人保留權利在無需通知被許可人下不時對有關儲存單位和(或)有關場所的許可使用時段、一般管理和保安作出規定(“所述規定")和進行修訂,被許可人並同意遵守和遵從所述規定。

4.2        被許可人將可在使用時段的任何時候使用儲存單位。許可人保留更改使用時段的權利,無須發出任何事先通知。為避免疑義,許可人將不會就被許可人無法出入設施或儲存單位而導致被許可人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不論其原因。

4.3        除被許可人和由被許可人書面授權或陪同人士外,任何其他人皆不獲准在使用時段使用儲存單位,被許可人可隨時撤銷授權,但該撤銷應在許可人收到書面撤銷通知方可生效。許可人隨時要求被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仕出示身份證明(儘管許可人無須如此行動),許可人並可拒絕任何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的人仕使用。為免生疑問,被許可人及其授權人士或陪同人士之違紀行為或疏忽,均當作為被許可人之違紀行為或疏忽。

4.4        被許可人應以許可人接受的方式負責確保於其不在的所有時間將儲存單位鎖上。許可人將不會負責對沒有上鎖之儲存單位上鎖。

4.5        如被許可人遺失其儲存單位鎖匙,須在通知許可人後自行尋找相關專業開鎖人士。當中開鎖服務的收費須由被許可人自行負責。如開鎖期間被許可人或其代理人對儲存單位產生任何損毁,被許可人要為此負責。

4.6        被許可人應容許許可人(及其代理人、僱員、承包者或授權人士)在所有時候和就所有目的進入儲存單位,包括(在無損於上述一般性情況下)檢查儲存單位進行維修和改動或確保被許可人遵從和遵守協議規定的權利。

4.7        在下述情況下,許可人保留權利隨時進入儲存單位,而不就此通知被許可人(並於有需要時將鎖弄開以進入儲存單位):

(a)         許可人相信儲存單位內藏有被禁止項目或其用途是違反本許可協議規定的;

(b)         許可人認為儲存單位(或其任何部分)被用作除儲存所述貨品以外的用途;

(c)         警方、消防處、任何香港政府部門或法院命令要求許可人作出此行動;

(d)         許可人認為情況緊急,有必要如此行動;

(e)         按照本許可協議第4.6條、第6.2條和第9條使用儲存單位;

(f)         防止財物損毀或人身傷害;或

(g)         許可人認為有任何上述情況時而予以確實。

但是,許可人在任何情況下皆不應就被許可人因此而可能受到或遭受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傷害而對被許可人承擔責任或負責。

5           被許可人的責任

被許可人應遵從下列條款及條件:

5.1        儲存單位及其各個部份維持於維修妥當、清潔、狀況良好和可租貸的情況,並自行清理其廢棄物。

5.2        向許可人保證,存放在儲存單位內的所述貨品是被許可人本身的物品,並且不會將不是被許可人財產的任何所述貨品存放在儲存單位內。

5.3        儲存單位如有任何損毀,立即通知許可人。

5.4        遵守場所內由許可人或任何許可人之僱員或代理人作出的指示和由許可人不時發出或修訂關於使用儲存單位所述規定。

5.5        就在任何方面因本許可協議,產生的所有損失、申索、要求、行動、程序、損害賠償、費用或開支或其他責任,對許可人作出彌償和使許可人獲得上述各項的彌補。

5.6      未經許可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儲存單位作出任何改動或增建或在儲存單位內其周圍附加任何固定裝置或標誌或容許該等工作進行。

5.7        不得將儲存單位(或其任何部分)用作儲存所述貨品以外的任何目的。

5.8        在許可人場所內嚴禁吸煙。

5.9        不得在儲存單位內保存或存放或促使或容許或使其保存或存放下列任何項目:

(a)         總值超過港幣二萬元(HK$20,000)的所述貨物;

(b)         無可取代的項目,例如貨幣、郵票、珠寶、皮草、契據、畫作、古董、藝術作品,以及對個人具有重大價值的項目;

(c)         食物或易變壞的貨品;

(d)         鳥、魚、動物或任何其他生物;

(e)         油漆、汽油、石油、火藥、硝酸鉀、煤油、燃料油或洗滌溶劑等有爆炸性、可燃性及易燃性的物品或液體;

(f)         槍械、武器或彈藥;

(g)         化學品、輻射品或生物劑;

(h)         有毒廢料、腐蝕性、石棉或其他非法或危險物料;

(i)          能從儲存單位排放任何煙霧、氣味或臭味或發出能從儲存單位外聽到任何聲音或感受到震動的項目;

(j)          非法物質、藥物、物品或貨品;

(k)         非法取得的物質、物品或貨品;

(l)          壓縮氣體;或

(m)       其儲存受法律管制的任何有害或危險的物料。

5.10      不在儲存單位和(或)場所或其任何部份、促使或容許或允許在儲存單位和(或)場所或其任何部份進行任何事情,而此等事情在任何時候可能對或成為對許可人或鄰近單位的租戶或佔用人或使用者造成滋擾、煩擾、損害或干擾或在任何方面可能是違反香港法律或規定的。

5.11      不得使用儲存單位或其任何部份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用途。

5.12      不得在場所或儲存單位進行任何可能使許可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人)的保單(如有的話)無效或增加其保費的事情。

5.13      不得在儲存單位的牆上、天花、地板或門上附加任何物件或對儲存單位作出任何改動。

5.14      不得對場所的任何通道、樓梯、服務地區或任何其他部份造成任何妨礙或不適當的阻礙,被許可人在任何時候於使用該地區時給予別人體恤。

5.15      不得進行任何事情,或容許或允許任何人行使或將會使本許可協議給予的權利以進行任何事情,而此等事情就場所或儲存單位而言會導致或可能導致許可人違反許可人根據任何租約或許可應負的任何契約承諾或其他義務。

5.16      執行及遵守法例、政府官契、大廈公契、政府部門或場所管理處以及許可人就有關借用儲存單位及使用公用設施頒佈之條文及規定。

5.17      被許可人及其授權人士或陪同人士因進入場所或儲存單位而直接或間接導致許可人、許可人僱員或其代理人或他人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被許可人須負責所有損失及賠償責任。如有第三者向許可人索償,被許可人必須賠償許可人因上述事件而引致之全部損失及承擔所有責任。

6           其他儲存單位

6.1        許可人可隨時向被許可人發出七(7)日書面通知要求被許可人將所述貨品從某一個儲存單位遷移至許可人指定的另一個儲存單位。其他儲存單位的大小應與當時的儲存單位類似。

6.2        被許可人所述貨品從當時的儲存單位遷移至其他儲存單位的風險將由被許可人承擔。如果被許可人沒有在有關遷移通知內指明的時間前,安排將所述貨品遷移至其他儲存單位,許可人可進入當時的儲存單位並安排遷移所述貨品。許可人安排的任何遷移的風險將由被許可人承擔,有關遷移的費用將另加於許可費上並由被許可人支付。

6.3        如果被許可人的所述貨品被遷移至其他儲存單位,則本許可協議將通過以其他儲存單位的號碼替代原本的號碼而予以修改,本許可協議將繼續具有十足效力,而許可費亦將繼續適用於被遷至的儲存單位(除非許可人及被許可人另行作出書面協議)。

7           許可費

7.1        被許可人應在簽署本許可協議時,須就許可人提供的儲存和(或)服務支付許可費,並在隨後的許可協議生效期間,在到期日前支付許可費(不得以扣除或抵償的形式支付)。

7.2        為避免疑義,許可費在每個曆月按月計算。

7.3        費用可以現金、支票或直接轉帳支付。如有銀行手續費,一概由被許可人自行承擔。

7.4        許可人可向被許可人發出書面通知後隨時增加許可費,該增加於通知日期後至少兩個星期生效。

7.5        如被許可人於許可協議到期前終止許可協議,被許可人仍需為餘下的許可協議期間支付費用。

8           按金

8.1        被許可人應在簽署協議時向許可人支付按金。按金將於本許可協議根據第14條終止後三十(30)日內由許可人(無利息)歸還被許可人;但是,許可人有權從按金中扣除與下述項目有關的任何款項:

(a)         就被許可人、其代理人或被邀請人或由存於儲存單位中的所述貨品對儲存單位、場所或任何其他單位造成的任何損毀進行修理;

(b)         任何未付的許可費或遷移費用或其他費用;

(c)         清潔儲存單位和(或)其附近範圍;或

(d)         被許可人對許可人應負而尚未全部履行的任何其他責任。

如按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項,被許可人需向許可人繳付差額。被許可人違反本許可協議之任何條款,許可人有權把被許可人支付的按金沒收(且不作退款),並追討任何差額。

8.2        如果許可費按照本許可協議第7.4條有任何增加,每次出現上述情況時,被許可人需按許可人的要求支付一筆額外按金。額外按金的金額為原按金與許可費用增加後的新按金之差額。被許可人需在應付新增許可費的一同時間支付該筆額外按金。

9           欠繳許可費

9.1        如果被許可人未能在到期日支付許可費或支付被許可人根據本許可協議應付的任何其他款項,許可人有權就任何到期未付的許可費和(或)其他款項,在到期日或上述款項到期支付之日起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期間,按每月百分之五的利率收取利息。許可人將對所述貨品有優先留置權。如被許可人仍不支付,許可人將有權把所述貨品拍賣而每次收取欠款的行政費為港幣五百元。

9.2        如果本許可協議第7條和第9.1條規定的許可費或利息的任何部份在到期日後超過十五(15)日尚未支付(不論是否已正式要求付款)或被許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或履行本許可協議任何條款,或被許可人(作為個人)成為破產或(作為公司)進行清盤或成為無力償債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妥協或債務安排,則在任何上述情況下,許可人亦可:

(a)         拒絕被許可人進入使用儲存單位和封鎖儲存單位;及

(b)         就許可人職員執行許可人根據本許可協議所指的權利和(或)補救方法或試圖如此執行所承擔的工作,向被許可人徵收港幣五百元的行政費或較高的合理和適當的費用;為避免疑義,本條款無損許可人就尚未解決的被許可人違反或未遵守本許可協議任何規定的行為具有的任何訴訟權,和無損於許可人運用被許可人按照本許可協議第8條支付的按金的權利。

9.3        如果本許可協議第7條、第9.1條和第9.2條規定的許可費、行政費或利息的任何部份在到期日後超過三十(30)日尚未支付(不論是否已正式要求付款)或被許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或履行本許可協議任何條款,或被許可人(作為個人)成為破產或(作為公司)進行清盤或成為無力償還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妥協或債務安排,則在任何上述情況下,許可人(在其根據本許可協議第9.1條和第9.2條保留的權利之上,且不損害其在第9.1條和第9.2條下的權利的情況下)亦可:

(a)         將儲存單位現有的鎖弄開;

(b)         將所述貨品從儲存單位遷移至許可人可能決定的其他儲存設施,而許可人不需要就此項遷移所發生的損失或損毀承擔責任;

(c)         要求被許可人償付從儲存單位遷移所述貨品的全部費用和在其他地方的儲存費,以及許可人在之後任何時候需要遷移所述貨品時任何其他費用;

(d)         終止本許可協議和將所述貨品 (或其任何部分)(不論其性質及價值)視為被棄置,並在之後(通過拍賣或私人協約)代被許可人出售所述貨品(或其任何部分)和將所述貨品(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代被許可人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所述貨品。任何出售的款項可由許可人保留,並用以清償任何尚未支付的許可費,和(或)許可人因行使其於本許可協議項下的權利所招致的其他費用或開支,和根據本許可協議應付給許可人的任何其他款項。如果出售的款項不足以清償被許可人應支付許可人的費用許可人並保留權利採取其認為必要的行動以追討尚未清償的金額;

(e)         將沒有出售的任何所述貨品視為被棄置並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和

(f)         收取港幣五百元的行政費或較高的合理和適當費用的義務外,就許可人和(或)其職員執行許可人的權利和(或)補救方法或試圖如此執行所承擔的工作。而為避免疑義,本條無損許可人就尚待解決的被許可人違反或未遵守本許可協議任何規定的行為而針對被許可人作出的任何訴訟權,包括許可人運用有權使用或充公被許可人按照本許可協議第8條支付的按金。

10         不轉讓

本許可協議之實益僅屬於被許可人本人,不可轉讓,而本許可協議第2條所賦予的權利僅可由被許可人行使或予以其他方式處置。

11         免除責任

11.1      對存放於儲存單位的所述貨品的任何損失、損毀、磨損、丟棄、毀壞或盜竊,許可人概不負責,許可人亦不需要對被許可人因所述貨品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而導致被許可人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毀系因許可人和(或)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人的任何行為或故意失責或嚴重疏忽所造成;不論任何情況,總賠償金額不得多於[港幣20,000元] ,即使許可協議或其他文件另有所指,本限額依然適用。

11.2      被許可人有權在簽訂許可協議之前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被許可人亦在此聲明,本許可協議的簽訂系出於其自行判斷,且沒有根據任何由許可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作出的陳述、協議、承諾、保證、擔保作出決定;不論在任何情況,許可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毋須因上述的陳述、協議、承諾、保證、擔保負責。

11.3      儲存單位提供恒溫設備,許可人將盡力(但並無責任)保持設備運作正常無誤。

如有機械故障,許可人將盡能力(但並無責任)恢復機械正常運作。機械暫停運作期間所造成的不便、損失或損毁,被許可人不得向許可人索償。

11.4      如被許可人要求許可人提供貨品運送服務,在任何情況下,許可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均不須對運送貨品其間所有的損失或損毁負責,不論該損失或損毁是否直接或間接地因許可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之行為、遺漏、疏忽、過失或其他錯失而引起。

12         保險

許可人在所述貨品存放於儲存單位期間不會就所述貨品投保。在儲存單位存放所述貨品的風險全部由被許可人承擔,被許可人必須按其全部重置價值就所述貨品投保。

13         彌償

13.1      就許可人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人因被許可人違反本許可協議所招致的所有申索、要求、責任、損害賠償、費用和開支,被許可人應對許可人作出彌償,並使許可人不受上述各項的損害。

13.2      如果在本許可協議終止時被許可人未將全部所述貨品移離儲存單位,和未按照本許可協議第14.4條交還處於整潔和齊整狀態和處於與開始日相同狀態的儲存單位,被許可人應就許可人因此受到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和招致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對許可人作出彌償,並使許可人獲得上述各項的彌償。

14         終止

14.1      受制於本許可協議第14.2和第14.3條,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發出至少十四(14)日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本許可協議,該等終止將於該通知上指明的日期生效,而無損於任何一方因另一方先前違反本許可協議任何規定而可能擁有的權利。

14.2      如果被許可人尚未支付根據本許可協議應付的任何許可費或其他費用或被許可人違反本許可協議,被許可人可能不得終止協議。

14.3      如果被許可人違反本許可協議,許可人可向被許可人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許可協議,即使有任何通知期的規定,該終止將立即生效。

14.4    本許可協議終止或到期後,被許可人應將所述貨品移離儲存單位並使儲存單位處於整潔和齊整的狀態和處於與開始日相同的狀態。

14.5      本許可協議終止後,被許可人應就許可人清潔儲存單位和將儲存單位恢復原狀或處置留在儲存單位內任何所述貨品和廢棄物所招致的任何費用對許可人負責。

14.6      如果被許可人沒有在本條發出的通知指明的日期後七(7)日內或在本許可協議終止後七(7)日內將全部所述貨品移離單位和場所,許可人保留權利按上述第9條所指明的方式將所述貨品視為被棄置,並在之後出售、銷毀或處置所述貨品和運用任何出售的收入。如果經處置所述貨品的款項不足以支付根據本許可協議到期的金額,許可人保留其他權利之後再向被許可人收取其他費用。

14.7      為避免疑義,被許可人可以在本許可協議終止之日支付所有未付許可費和欠許可人的任何費用。任何此類未付費用和費用的計算均應由許可人全權自行決定。

15         不構成租約

本許可協議不應對被許可人設定任何租約,亦不賦予被許可人任何租賃權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亦不應構成業主和租戶的關係。

16         規章制度

許可人應自由地不時訂定有關使用儲存單位的規章制度。被許可人應遵守和履行該等規章制度,就如該等規章為本許可協議的條款般。

17         不可抗力

如果因任何天災、火災、水災、風災、地震、污染、輻射、戰爭、暴動、罷工或關閉工場、政府干預、貿易爭議或勞資糾紛、意外、廠房或機械停止運作,難於取得工人、材料或運輸、電力故障、網絡故障、黑客或病毒攻擊或其他許可人不能控制的和妨礙許可人向被許可人提供許可和使用場所和(或)儲存單位的情況,防止、阻止或延誤許可人履行本許可協議,直接或間接導致被許可人受到任何損失或損害,許可人對此概不負責。

18         通知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在本許可協議要求下或本許可協議中擬進行的事宜之相關事宜要求下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式可以是:

18.1      當面交付,在此情況下在交付到本許可協議指定的地址之時視為已發出;或

18.2      如在香港地區,使用預付郵費的郵件,在此情況下在郵寄後兩(2)個營業日視為已發出;

18.3      如在海外地區,使用預付郵費的空郵或空運快遞,在空郵的情況下在郵寄後七(7)個營業日視為已發出,而在空運快遞的情況下在郵寄後兩(2)個營業日視為已發出;

18.4      傳真,在此情況下將於寄發時視為已發出,但仍須有發送報告確認傳真的發送並無間阻礙,惟假如寄發傳真通知的時間是17:00以後(在任何一天於接收傳真的地方),則該傳真將被視為在下一個營業日08:00收到;或

18.5      電郵,在此情況下將於寄發時視為已發出,除非收到電郵傳送失敗通知。

19         一般規定

19.1      本許可協議及本條款及細則隨附於由許可人及被許可人簽訂的許可協議中,並構成許可協議的條款及細則的一部分。

19.2      許可人延遲行使其於本許可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將不損害其權利或構成放棄該等 權利,部份行使任何權利亦不妨礙將來行使該項進一步的權利。

19.3      被許可人不得轉讓其協議項目下的任何權利,亦不得將儲存單位或其任何部份分租給任何其他人、商號或公司。

19.4      本許可協議中每項條款是予分割的並獨立於任何其他條款。如一項或多項該等條款在任何時候是(或)成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款有效性、合約性和可予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到影響。

19.5      本許可協議應受香港法律管轄,本許可協議雙方將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19.6      如果被許可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士,其在本許可協議項下的義務應是共同和個別的。

19.7      許可人保留權利拒絕將任何貨品存放於儲存單位而不提供任何理由。

19.8      如許可費和(或)費用持續不予支付,則所接收的所述貨品將會被設定留置權。

19.9      本許可協議列明本許可協議雙方之間所達成的全部協議,被許可人沒有獲得其他的陳述或保證或與儲存單位或許可協議相關的其他陳述或保證;曾作出、給予或默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則被放棄。

19.10    被許可人授權其個人資料和任何相關的董事、僱員、代理和人員的相關信息傳遞給許可人和許可人的僱員、董事、顧問、代理人和其他任何由許可方任命之第三方以達到提供和維持存儲服務、溝通、處理文件、收債和所有有關的用途。

19.11    在許可協議中,男性、女性及中性字词亦包括所有性别。

19.12    在許可協議中,單數字詞亦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如本許可協議的中英文版本出現任何歧義,皆以英文版本為準。

智易存有限公司